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程序如下:
排污單位在規定的申請時限,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請子系統(http://permit.mep.gov.cn)進行網上注冊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填寫。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并賦唯一編碼;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并賦唯一編碼。
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附2要求,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大氣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內容。上述內容填寫完成后,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直接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也可下載已填寫的申請表,以《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規定的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開期間公眾可在信息平臺上直接反饋意見。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申請前信息公開結束后,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寫《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并按《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附2要求在平臺上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環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內容,按照平臺“業務辦理流程”,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并提交。同時向核發部門提交通過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提交《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
排污單位申報完成后由核發部門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核發系統對排污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同意受理的進入技術審核流程,核發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準予許可的發放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