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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監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指引》(粵環函〔2016〕1054號)的要求,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的企業應開展VOCs綜合整治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制定整治方案
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則,企業要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全面梳理本企業生產現狀、VOCs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現狀和運行狀況等信息,制定本企業具有針對性VOCs綜合整治方案。
(二)開展技術評估
為確保VOCs綜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業要自行組織專家對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論證,企業開展評估論證時需有轄區內環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列席,評估后的VOCs綜合整治方案抄送轄區內環保部門。評估專家組成員不少于3人,需包括環保治理、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量計算等方面專家在內。
(三)實施專項整治
各企業是落實VOCs污染整治的責任主體,應根據VOCs綜合整治方案,積極推進VOCs污染防治工作,從源頭上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提高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水平,選用合適的末端治理設施,確保VOCs收集率、處置率均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并報當地環保部門,確保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四)VOCs在線監測設備安裝
納入重點監管企業名錄中的企業將逐步按照國家、省VOCs在線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分行業分階段推進末端處理裝置安裝VOCs在線監測設備。
鼓勵企業從源頭上削減VOCs,對于全部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生產低揮發、無溶劑型的水性油墨、涂料等企業的末端處理不需安裝在線監測設備,按照有關核算方法核定其減排效果。全面梳理企業生產現狀、VOCs排放情況、治理設施現狀和運行狀況等信息,制定企業具有針對性VOCs綜合整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