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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根據《2014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粵環〔2014〕13號),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作為企業編制修訂突發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依據,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備案。
應急預案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預案編制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二)技術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關行業協會、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周邊社區(鄉、鎮)代表以及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
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改。
(三)預案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受理備案登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符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并通過評估小組評估的,予以備案并出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不予備案并復函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糾正后重新報送備案。
(四)實施與監督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五)預案修訂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指南或者編制修訂框架指南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1、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4、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5、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